正文 第 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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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风云 作者:吴冕
第 5 章
白酒是“国粹”,是国家和地方税收大头。对这样的产业,国家一直以来就非常重视。譬如这次提出的恢复酒类专卖,烟草可以专卖,酒为什么不可以专卖?烟草早就专卖了,酒为什么现在才提出专卖?
生产方面有生产许可证制度,流通方面有地方上的专卖管理条例,哪个产业受到过如此关照?为什么酒类产销秩序仍然不容乐观呢?没有税收上的跑、冒、滴、漏,会不会有那“每斤五毛钱”?会不会有酒类专卖?
这也许是“混蛋问题”。
折腾吧,使劲折腾。白酒不怕折腾。一次折腾就换来白酒的一次重生。\t这也许是个“混蛋逻辑”。
酒类专卖制度从2003年7月被提到议事日程至今,时间达半年,有关部门对此如此慎重,一方面说明酒类发展到了不规范不行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酒类行业在产业经济领域的举足轻重。
不管是否出台酒类专卖制度,对大部分酒厂来说,都是一记“警钟”。一个成熟的产业,生产高度集中是标志之一。几万家酒厂是个什么概念?是行业发展不规范的体现。对大部分酒厂来说,如果实施酒类专卖制度,带给它们的会是什么命运?乱、差、弱、小,不成规模的酒厂,不改变现状,路只会越走越窄。
有人不赞成搞酒类专卖,也有人认为应该搞,还有人客观地剖析了实施专卖的难处。这都能理解。如果我们能从这件事情本身读懂另外的东西——比如,有谁能躲开产业宏观政策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也不失为一件好事。
酒类专卖究竟搞不搞?如果实施这一制度,我们该怎么办?如果不搞,又该怎么办?
中篇 白酒大势与领袖企业第8节 解读白酒“紧箍咒”(1)
※ 因为重要,所以“严管”
在2004年召开的首届中国白酒科学技术大会上,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牛建国表示,国家将出台五方面措施,对白酒市场在行业管理、税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即将出台的五个方面措施是:
第一,对白酒企业的衡量将在以往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如企业纳税情况等软指标的评定;
第二,为打破地区壁垒,加强白酒全国流通,国家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第三,调节白酒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收;
第四,加强税收征管;
第五,制订全国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
记者注意到,国家酝酿的这五项监管措施,更多地是从宏观层面来强调白酒业的规范与发展。中国白酒点多面广,普遍分布在全国大部分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以及乡镇。这样的产业分布现状,加之政策的灵活性、宏观性,使得每一次的白酒监管动作在现实中遭遇了一定的盲区。
以国家酝酿的五项措施为例,如何界定“硬指标”、“软指标”?不对源头进行监管,如何“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此外,加强税收监管、制订酒类法规,是白酒业由来已久的呼声,有关部门再次将此作为监管的内容,说明这些政策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彻底的执行。
国家对白酒制造业的重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策应该考虑能否“落地”。比如,“整顿和规范白酒流通秩序”,怎么整顿?对流通商也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流通环节的“贿赂营销”怎么规范?终端进店费如何破解?如果说整顿流通秩序是为了封杀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应该从源头抓起。没有制假,何来售假?必须先整顿生产秩序,从流通环节治理,是治标不治本。
正如中国白酒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所说,规范生产流通秩序,首先是“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严守生产准入关。在审查发证工作中,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实际上,五项措施最终的指向是两个字:税收。同烟草一样,白酒历来是国家和地方税收大头。以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为例,总计实现销售收入545.32亿元,同比增长11.79%。全国超过20亿元的省有六个:四川207.72亿元,同比增长15.02%;山东70.73亿元,同比增长18.56%;安徽38.02亿元,同比增长3.11%;贵州33.13亿元,同比增长19.68%;江苏29.02亿元,同比增长17.7%;湖北21.18亿元,同比增长13.20%。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税总额134.97亿元,同比增长8.4%,其中:税金总额92.74亿元,同比增长0.97%;利润总额42.26亿元,同比增长31.45%。实现利税大省依次是:四川54.11亿元,同比增长2.95%;贵州18.21亿元,同比增长27.00%;山东11.94亿元,同比增长13.72%。
很多数据一再表明,在中国传统制造产业中,白酒业(烟草业)对税收的贡献没有一个产业可以与之相提并论。毫无疑问,中国是个典型的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
我们无意去讨论五项措施的出台背景,我们只需弄清楚白酒制造业对国家税收贡献的重要性,即可明了它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那就是:因为重要,所以“严管”。
※ 税收怎么就流失了
白酒制造业的监管主体一直就是个老大难问题。从商业到轻工业、从上到下,各大职能系统历来都非常重视对白酒业的监管。这么多年以来,笔者也曾经参加过不少“年会”、“经济运行分析会”等之类的行业会议,每次都有幸听到各大职能系统领导的讲话,比如商委、技术监督、经贸委(机改以前)、财政、税务等等,看得出,这些部门对白酒的发展都倾注了精力。
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为何还有企业在税收上跑、冒、滴、漏?谁都清楚,税收的严重流失是“五毛钱”出台的直接原因。但是,就在“五毛钱”出台的当年,白酒税收流失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又是为什么?关于规范白酒制造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条例、文件,稍微回顾一下,我们就可以找出一摞来,税收问题为何还是让人不容乐观?
正是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才导致了白酒制造业在税收上、市场流通秩序上一直以来难以得到根本的规范和治理。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有着非常多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让我们看一看白酒制造业的产业分布以及企业构成情况。以产酒大省为参照,我们依次(产量)可以列出:山东、四川、江苏、安徽、河南、贵州、辽宁、广东、湖北、吉林、山西。2003年上述11个省的产量分别达到了57.10万吨、50.51万吨、28.11万吨、24.78万吨、18.29万吨、15.04万吨、14.49万吨、13.13万吨、13.02万吨、11.46万吨、10.76万吨。
上述11个省可谓产酒大省。相应地,我们同样可以列出每个省的产酒大户。比如江苏的汤沟、双沟、洋河、今世缘,湖北的“枝江大曲”、“白云边”、“稻花香”。基本上,每个省都有3~5个产酒大户,它们的产量通常占到当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除此之外,每个县、每个市通常都有一家或几家酒厂,它们则贡献了另一半产量。占到当地总产量一半以上的产酒大户,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它们都是照章纳税、守法经营的企业,国家税收(白酒)的一半以上都是它们上缴的。
但是,除了产酒大省的产酒大户,还有大量的小酒厂。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小酒厂分两类,一类是“国字号”,一类是私营的。私营小酒厂有三大分布区:四川大邑、邛崃、崇州、宜宾、泸州,安徽亳州,贵州茅台镇。如果把全国像这样的小酒厂加在一起,是非常惊人的数字——不管是酒厂总数量、总产量还是总销售额。但是,它们向国家贡献的税收,绝不可与“大户企业”相提并论。很显然,税收流失很大程度上与这些无处不在的小酒厂有关。加强税收征管,主要是要加强对这些总量庞大的小酒厂的监管。
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税金总额92.74亿元,前20名企业完成税金占总额的54.92亿元。数据说明,国家只对规模企业的税金完成情况进行了统计,还有大量规模以下企业税金完成情况没有统计,其中就有偷逃税收的原因。
但是,加强对小酒厂的监管又谈何容易。我们知道,“大户企业”都是每个省的纳税大户,比如“六朵金花”是四川省的纳税大户、“枝江大曲”是湖北省的纳税大户。这样的大户,省级政府(财政)每年都会对它们下达经济指标。
同样,小酒厂通常都是每个县(市)的纳税大户。它们在纳税上是个什么情况?跑、冒、滴、漏现象肯定存在。全国所有的小酒厂,你跑一点、它漏一点,最终就形成了巨大的流失“黑洞”。
白酒专家曾祖训给笔者讲过一个例子,四川邛崃的某家酒厂,为了规避税负,响应青神县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把酒厂从邛崃搬到了青神。“这实际上就是偷税漏税。”曾老说。由此可见,小酒厂不仅偷税漏税,而且偷税漏税的方式还很多。可以说,这种现象成了一种“集体有意识”。这已经不能简单地说是地方保护主义。
相对“新经济”而言,几十年来,酿酒是各个县、市惟一的、传统的经济产业。对惟一的、传统的产业从政策上(税收政策)给予优惠,当然是为了发展经济。但是这样一优惠,把国家的税收就“优惠”掉了。
中篇 白酒大势与领袖企业第9节 解读白酒“紧箍咒”(2)
※ 监管内容:监管什么?
五项措施重拳挥向白酒制造业,可谓“刀刀见红”。其实,只要抓住一条,其他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为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白酒企业在纳税上存在明显的“一头大、一头小”的状况:守法经营的国有骨干酒厂承担着更多的税收任务,而小酒厂却大量偷税漏税。因此,“一刀切”的税收政策,既不公平,也不效率——骨干酒厂被一再抬高,小酒厂却“照偷不误”。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双方税负不等,才导致了诸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流通秩序混乱”(根源还是在小酒厂)。而正因为“流通秩序混乱”,才有很多企业呼吁“酒类立法”。
所以说,五项措施虽然“刀刀砍向”白酒积弊,根本却在税收环节。也就是说,如果税收政策在制订上“考虑效率、兼顾公平”,在执行上不走样,其余四项措施自然迎刃而解——这就是经济学上的“效率、公平”原则,我称之为“因果关系”。“有其因,必有其果。”我们现在整顿也好、治理也好,陷到“果”里出不来,很难建立起白酒制造业有效的管理机制。
很显然,我们需要研究的是怎么样制订“效率、公平”的税收政策?这样的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才是如何监管。否则,加强税收征管很难具有操作性。要提高税收,首先税收政策、税率等要合理。对此,中国白酒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看得很清楚。他认为必须“完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种和税率,特别是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比例,应更加科学合理,改变一些企业名义税负高、实际交税少、采用关联企业偷税的行为”。
马勇之所以强调“合理的税种和税率”,言下之意是现行的税率和税种不太合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四川白酒企业的征收税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江苏采访时,当地白酒协会的负责人曾经告诉笔者,江苏白酒企业的税率是最高的,各税种累计起来税率高达40%以上;在贵州,当地酒厂则认为贵州的税率是全国最高的。从企业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税收是企业关注的“第一要素”,以至有人说,川酒能做中国白酒老大,得益于低税率。
事实是怎样的呢?
2003年,各地实现销售收入的排名依次是:四川207.72亿元,山东70.73亿元,安徽38.02亿元,贵州33.13亿元,江苏29.02亿元,湖北21.18亿元;实现利税排名依次是:四川54.11亿元,贵州18.21亿元,山东11.94亿元。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利税排名前三甲的省份中,税率最高的是贵州,其次是四川,税率最低的是山东。事实说明,各地税率不统一,确实有高有低。
另外,企业认为现行的税种也不合理。如今满街跑的高端白酒就是在不堪消费税重负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不该“一刀切”,不管高、中、低档,一律加收五毛钱,加重了企业负担。业界早就盼着“调节白酒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了。企业的建议是,国家如果调节消费税,应该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只对高价位白酒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以说,白酒制造业的宏观管理机制应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管(调控)什么,二是怎么监管。只有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才谈得上具体“监管”。以前,我们对白酒的监管虽然从未松懈过,但更多是治标不治本。当然,“监管主体是谁”也需要定位清楚,但关键是“监管什么”。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指向非常明确。
※ 立法:不是灵丹妙药
业内人士认为,白酒制造业的三大监管核心(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应该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事实上,一些骨干企业对立法的呼声也很高。白酒界曾经有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就立法问题进行呼吁。早在四年前,原汾酒老总高玉文就提出,白酒业的规范问题应该靠法规来解决。
第 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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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是“国粹”,是国家和地方税收大头。对这样的产业,国家一直以来就非常重视。譬如这次提出的恢复酒类专卖,烟草可以专卖,酒为什么不可以专卖?烟草早就专卖了,酒为什么现在才提出专卖?
生产方面有生产许可证制度,流通方面有地方上的专卖管理条例,哪个产业受到过如此关照?为什么酒类产销秩序仍然不容乐观呢?没有税收上的跑、冒、滴、漏,会不会有那“每斤五毛钱”?会不会有酒类专卖?
这也许是“混蛋问题”。
折腾吧,使劲折腾。白酒不怕折腾。一次折腾就换来白酒的一次重生。\t这也许是个“混蛋逻辑”。
酒类专卖制度从2003年7月被提到议事日程至今,时间达半年,有关部门对此如此慎重,一方面说明酒类发展到了不规范不行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酒类行业在产业经济领域的举足轻重。
不管是否出台酒类专卖制度,对大部分酒厂来说,都是一记“警钟”。一个成熟的产业,生产高度集中是标志之一。几万家酒厂是个什么概念?是行业发展不规范的体现。对大部分酒厂来说,如果实施酒类专卖制度,带给它们的会是什么命运?乱、差、弱、小,不成规模的酒厂,不改变现状,路只会越走越窄。
有人不赞成搞酒类专卖,也有人认为应该搞,还有人客观地剖析了实施专卖的难处。这都能理解。如果我们能从这件事情本身读懂另外的东西——比如,有谁能躲开产业宏观政策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也不失为一件好事。
酒类专卖究竟搞不搞?如果实施这一制度,我们该怎么办?如果不搞,又该怎么办?
中篇 白酒大势与领袖企业第8节 解读白酒“紧箍咒”(1)
※ 因为重要,所以“严管”
在2004年召开的首届中国白酒科学技术大会上,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牛建国表示,国家将出台五方面措施,对白酒市场在行业管理、税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即将出台的五个方面措施是:
第一,对白酒企业的衡量将在以往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如企业纳税情况等软指标的评定;
第二,为打破地区壁垒,加强白酒全国流通,国家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第三,调节白酒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收;
第四,加强税收征管;
第五,制订全国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
记者注意到,国家酝酿的这五项监管措施,更多地是从宏观层面来强调白酒业的规范与发展。中国白酒点多面广,普遍分布在全国大部分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以及乡镇。这样的产业分布现状,加之政策的灵活性、宏观性,使得每一次的白酒监管动作在现实中遭遇了一定的盲区。
以国家酝酿的五项措施为例,如何界定“硬指标”、“软指标”?不对源头进行监管,如何“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此外,加强税收监管、制订酒类法规,是白酒业由来已久的呼声,有关部门再次将此作为监管的内容,说明这些政策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彻底的执行。
国家对白酒制造业的重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策应该考虑能否“落地”。比如,“整顿和规范白酒流通秩序”,怎么整顿?对流通商也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流通环节的“贿赂营销”怎么规范?终端进店费如何破解?如果说整顿流通秩序是为了封杀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应该从源头抓起。没有制假,何来售假?必须先整顿生产秩序,从流通环节治理,是治标不治本。
正如中国白酒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所说,规范生产流通秩序,首先是“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严守生产准入关。在审查发证工作中,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实际上,五项措施最终的指向是两个字:税收。同烟草一样,白酒历来是国家和地方税收大头。以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为例,总计实现销售收入545.32亿元,同比增长11.79%。全国超过20亿元的省有六个:四川207.72亿元,同比增长15.02%;山东70.73亿元,同比增长18.56%;安徽38.02亿元,同比增长3.11%;贵州33.13亿元,同比增长19.68%;江苏29.02亿元,同比增长17.7%;湖北21.18亿元,同比增长13.20%。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税总额134.97亿元,同比增长8.4%,其中:税金总额92.74亿元,同比增长0.97%;利润总额42.26亿元,同比增长31.45%。实现利税大省依次是:四川54.11亿元,同比增长2.95%;贵州18.21亿元,同比增长27.00%;山东11.94亿元,同比增长13.72%。
很多数据一再表明,在中国传统制造产业中,白酒业(烟草业)对税收的贡献没有一个产业可以与之相提并论。毫无疑问,中国是个典型的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
我们无意去讨论五项措施的出台背景,我们只需弄清楚白酒制造业对国家税收贡献的重要性,即可明了它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那就是:因为重要,所以“严管”。
※ 税收怎么就流失了
白酒制造业的监管主体一直就是个老大难问题。从商业到轻工业、从上到下,各大职能系统历来都非常重视对白酒业的监管。这么多年以来,笔者也曾经参加过不少“年会”、“经济运行分析会”等之类的行业会议,每次都有幸听到各大职能系统领导的讲话,比如商委、技术监督、经贸委(机改以前)、财政、税务等等,看得出,这些部门对白酒的发展都倾注了精力。
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为何还有企业在税收上跑、冒、滴、漏?谁都清楚,税收的严重流失是“五毛钱”出台的直接原因。但是,就在“五毛钱”出台的当年,白酒税收流失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又是为什么?关于规范白酒制造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条例、文件,稍微回顾一下,我们就可以找出一摞来,税收问题为何还是让人不容乐观?
正是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才导致了白酒制造业在税收上、市场流通秩序上一直以来难以得到根本的规范和治理。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有着非常多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让我们看一看白酒制造业的产业分布以及企业构成情况。以产酒大省为参照,我们依次(产量)可以列出:山东、四川、江苏、安徽、河南、贵州、辽宁、广东、湖北、吉林、山西。2003年上述11个省的产量分别达到了57.10万吨、50.51万吨、28.11万吨、24.78万吨、18.29万吨、15.04万吨、14.49万吨、13.13万吨、13.02万吨、11.46万吨、10.76万吨。
上述11个省可谓产酒大省。相应地,我们同样可以列出每个省的产酒大户。比如江苏的汤沟、双沟、洋河、今世缘,湖北的“枝江大曲”、“白云边”、“稻花香”。基本上,每个省都有3~5个产酒大户,它们的产量通常占到当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除此之外,每个县、每个市通常都有一家或几家酒厂,它们则贡献了另一半产量。占到当地总产量一半以上的产酒大户,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它们都是照章纳税、守法经营的企业,国家税收(白酒)的一半以上都是它们上缴的。
但是,除了产酒大省的产酒大户,还有大量的小酒厂。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小酒厂分两类,一类是“国字号”,一类是私营的。私营小酒厂有三大分布区:四川大邑、邛崃、崇州、宜宾、泸州,安徽亳州,贵州茅台镇。如果把全国像这样的小酒厂加在一起,是非常惊人的数字——不管是酒厂总数量、总产量还是总销售额。但是,它们向国家贡献的税收,绝不可与“大户企业”相提并论。很显然,税收流失很大程度上与这些无处不在的小酒厂有关。加强税收征管,主要是要加强对这些总量庞大的小酒厂的监管。
2003年,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税金总额92.74亿元,前20名企业完成税金占总额的54.92亿元。数据说明,国家只对规模企业的税金完成情况进行了统计,还有大量规模以下企业税金完成情况没有统计,其中就有偷逃税收的原因。
但是,加强对小酒厂的监管又谈何容易。我们知道,“大户企业”都是每个省的纳税大户,比如“六朵金花”是四川省的纳税大户、“枝江大曲”是湖北省的纳税大户。这样的大户,省级政府(财政)每年都会对它们下达经济指标。
同样,小酒厂通常都是每个县(市)的纳税大户。它们在纳税上是个什么情况?跑、冒、滴、漏现象肯定存在。全国所有的小酒厂,你跑一点、它漏一点,最终就形成了巨大的流失“黑洞”。
白酒专家曾祖训给笔者讲过一个例子,四川邛崃的某家酒厂,为了规避税负,响应青神县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把酒厂从邛崃搬到了青神。“这实际上就是偷税漏税。”曾老说。由此可见,小酒厂不仅偷税漏税,而且偷税漏税的方式还很多。可以说,这种现象成了一种“集体有意识”。这已经不能简单地说是地方保护主义。
相对“新经济”而言,几十年来,酿酒是各个县、市惟一的、传统的经济产业。对惟一的、传统的产业从政策上(税收政策)给予优惠,当然是为了发展经济。但是这样一优惠,把国家的税收就“优惠”掉了。
中篇 白酒大势与领袖企业第9节 解读白酒“紧箍咒”(2)
※ 监管内容:监管什么?
五项措施重拳挥向白酒制造业,可谓“刀刀见红”。其实,只要抓住一条,其他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为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白酒企业在纳税上存在明显的“一头大、一头小”的状况:守法经营的国有骨干酒厂承担着更多的税收任务,而小酒厂却大量偷税漏税。因此,“一刀切”的税收政策,既不公平,也不效率——骨干酒厂被一再抬高,小酒厂却“照偷不误”。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双方税负不等,才导致了诸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流通秩序混乱”(根源还是在小酒厂)。而正因为“流通秩序混乱”,才有很多企业呼吁“酒类立法”。
所以说,五项措施虽然“刀刀砍向”白酒积弊,根本却在税收环节。也就是说,如果税收政策在制订上“考虑效率、兼顾公平”,在执行上不走样,其余四项措施自然迎刃而解——这就是经济学上的“效率、公平”原则,我称之为“因果关系”。“有其因,必有其果。”我们现在整顿也好、治理也好,陷到“果”里出不来,很难建立起白酒制造业有效的管理机制。
很显然,我们需要研究的是怎么样制订“效率、公平”的税收政策?这样的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才是如何监管。否则,加强税收征管很难具有操作性。要提高税收,首先税收政策、税率等要合理。对此,中国白酒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勇看得很清楚。他认为必须“完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种和税率,特别是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比例,应更加科学合理,改变一些企业名义税负高、实际交税少、采用关联企业偷税的行为”。
马勇之所以强调“合理的税种和税率”,言下之意是现行的税率和税种不太合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四川白酒企业的征收税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江苏采访时,当地白酒协会的负责人曾经告诉笔者,江苏白酒企业的税率是最高的,各税种累计起来税率高达40%以上;在贵州,当地酒厂则认为贵州的税率是全国最高的。从企业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税收是企业关注的“第一要素”,以至有人说,川酒能做中国白酒老大,得益于低税率。
事实是怎样的呢?
2003年,各地实现销售收入的排名依次是:四川207.72亿元,山东70.73亿元,安徽38.02亿元,贵州33.13亿元,江苏29.02亿元,湖北21.18亿元;实现利税排名依次是:四川54.11亿元,贵州18.21亿元,山东11.94亿元。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利税排名前三甲的省份中,税率最高的是贵州,其次是四川,税率最低的是山东。事实说明,各地税率不统一,确实有高有低。
另外,企业认为现行的税种也不合理。如今满街跑的高端白酒就是在不堪消费税重负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不该“一刀切”,不管高、中、低档,一律加收五毛钱,加重了企业负担。业界早就盼着“调节白酒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了。企业的建议是,国家如果调节消费税,应该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只对高价位白酒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以说,白酒制造业的宏观管理机制应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管(调控)什么,二是怎么监管。只有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才谈得上具体“监管”。以前,我们对白酒的监管虽然从未松懈过,但更多是治标不治本。当然,“监管主体是谁”也需要定位清楚,但关键是“监管什么”。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指向非常明确。
※ 立法:不是灵丹妙药
业内人士认为,白酒制造业的三大监管核心(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应该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事实上,一些骨干企业对立法的呼声也很高。白酒界曾经有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就立法问题进行呼吁。早在四年前,原汾酒老总高玉文就提出,白酒业的规范问题应该靠法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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